13 室外储存(邻近建筑物)


13.1 适用范围
    本章适用于室外液体储存于:
    ——单个容积不超过450L的桶或容器。
    ——单个容积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。
    ——单个容积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。
13.2 一般要求
13.2.1 在室外用容器、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储存液体,应遵循表12以及下列规定。
13.2.2 当两个或更多等级的材料储存在同一个堆内时,该堆的最大储存量应是其各自允许量中的最小量。
13.2.3 同一堆内的任何容器、中型散装容器或移动式罐,距离进出通道(至少6m宽)的距离不应大于60m,以便于在所有天气条件下消防设备易于接近。
13.2.4 表12中列举的距离适用于具有暴露保护的地界。如果有暴露于火焰但无保护措施,则在表12中第4栏中的距离应予以加倍。
13.2.5 当每堆总储存量不超过每堆最大允许储存量的50%时,则最后两栏的间距要求可以减半,但不得少于0.9m。
13.2.6 储存区内应采取措施,使可能溢出的液体从建筑物或暴露的地方转移出去,可用至少高为150mm的路缘石予以包围。当使用路缘石时,应采取措施把地面水、雨水或溢出的液体排走。排液通道应通至安全地带且当在火灾条件下也能自由流水。
13.2.7 可能有人接近的地方,应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。
13.2.8 存储区域应保持无杂草、杂物,其他与储存无关的可燃材料,应距离所储存材料的周围至少3m。
13.2.9 储存区可采用檐篷或屋顶防雨,但不能限制散热或易燃气体散发,也不能限制消防车进入。
13.3 室外储存(邻近建筑物)
13.3.1 容器、中型散装容器、移动式罐内储存液体最大容量为4160L时,可以邻近属于同一管理措施的建筑物,其条件是:
    a)相邻建筑物外墙的耐火等级为2h。
    b)距离储存区3m范围内的平面及其上部区域不得有开口。
    c)在储存区的上方不得开口。
    d)在储存区周围15m范围平面以下的区域内没有开口。
13.3.2 如果邻近建筑物只限于一层,属于耐火或非可燃结构,且主要用于储存液体,经过管辖部门认可,可不受13.3.1的条件限制。
13.3.3 如果建筑物符合13.3.1条件,则相邻区域的所储存的液体每堆的最大储存量不超过4160L,每堆货物沿着公共墙的最小距离为3m,则可以超过13.3.1中所规定的最大储存量。
13.3.4 如果建筑物与最近的容器或移动式罐之间的最小间距符合表12有关地界线的要求,液体储存量可以超过13.3.1中所规定的4160L。
13.3.5 如果不能满足13.3.1,则建筑物与最近的容器或移动式罐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2有关地界线的要求。

目录导航